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

上訴人 陳致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緣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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