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639號
上訴人 陳致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緣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