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93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何風何雪眞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100年1月18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何雪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何風即何雪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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