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839號原告甲○○○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兼法定代理人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何宛屏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彥蓉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原裁定記載更正後之內容事實及理由欄甲○○(出生日:000年0月0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甲○○(出生日:000年0月0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