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献翔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一0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献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献翔前於民國一0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確定,而於一0二年五月三十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鐘献翔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七月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鐘献翔前於九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一0一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偽造文書)、九月(詐欺)、一年二月(四次,偽造文書)、九月(二次,偽造文書)、一年八月(偽造文書)、一年二月(詐欺)、一年六月(偽造文書),以上十二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於一0二年五月三十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鐘献翔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七月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0八八0六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