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9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李卓秋鑾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即李卓秋鑾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