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 劉奕民 請求之聲明為何(一般保證人)。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