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黃福居 法定代理人 黃翁瑞來 被告 潘天貴
黃禹齊黃豊年 黃曾秋雪 洪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就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409元(計算式:732.53×2300×1/2=84240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蘇小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