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債權人 王盟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理筱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款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故借用人於受催告後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始負返還借款義務,請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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