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7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淑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違約金之具體請求金額或計算方式(本件違約金請求「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朱淑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