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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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勝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勝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勝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且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附表編號1至
7、9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8、10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出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刑聲請書」1紙在卷為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㈡再者,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
第11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雖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但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數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4月+3月×4+6月+3月+7月+4月+3年8月=6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0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2年4月+3年8月=6年)。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附表編號1至6、8均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9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7為竊盜罪,附表編號10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不盡相同;犯罪行為時間間隔數日至數月,並權衡受刑人上開犯罪之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107年5月10日下午2│107年5月26日下午9││犯罪日期│107年4月15日│時5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時3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2081、2324、2696│字第2081、2324、2696│字第2081、2324、2696││年度案號│、2851、3160號、107│、2851、3160號、107│、2851、3160號、107│││年度偵字第9448、1577│年度偵字第9448、1577│年度偵字第9448、1577│││1號(聲請書僅記載10│1號(聲請書僅記載10│1號(聲請書僅記載10│││7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7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7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應予補充)│,應予補充)│,應予補充)│├───┬────┼──────────┼──────────┼──────────┤││││││││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107年度審訴字第958│107年度審訴字第958│107年度審訴字第958│││案號│、1202、1226、1253號│、1202、1226、1253號│、1202、1226、1253號││事實審││(聲請書僅記載107年│(聲請書僅記載107年│(聲請書僅記載107年││││度審訴字第958號,應│度審訴字第958號,應│度審訴字第958號,應││││予補充)│予補充)│予補充)││├────┼──────────┼──────────┼──────────┤││判決日期│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58│107年度審訴字第958│107年度審訴字第958│││案號│、1202、1226、1253號│、1202、1226、1253號│、1202、1226、1253號││判決││(聲請書僅記載107年│(聲請書僅記載107年│(聲請書僅記載107年││││度審訴字第958號,應│度審訴字第958號,應│度審訴字第958號,應││││予補充)│予補充)│予補充)││├────┼──────────┼──────────┼──────────┤││判決│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緩│高雄地檢108年度執緩│高雄地檢108年度執緩│││字第9號│字第9號│字第9號││├──────────┴──────────┴──────────┤││編號1至9號,已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09年執更字第1719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107年6月9日下午4││││犯罪日期│時3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107年6月15日│107年8月12日│││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偵查(自訴)機關│字第2081、2324、2696│字第2081、2324、2696│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2851、3160號、107│、2851、3160號、107│字第3507號│││年度偵字第9448、1577│年度偵字第9448、1577││││1號(聲請書僅記載10│1號(聲請書僅記載10││││7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7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應予補充)│,應予補充)││├───┬────┼──────────┼──────────┼──────────┤││││││││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107年度審訴字第958│107年度審訴字第958││││案號│、1202、1226、1253號│、1202、1226、125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07││事實審││(聲請書僅記載107年│(聲請書僅記載107年│號││││度審訴字第958號,應│度審訴字第958號,應│││││予補充)│予補充)│││├────┼──────────┼──────────┼──────────┤││判決日期│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107年12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58│107年度審訴字第958││││案號│、1202、1226、1253號│、1202、1226、125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07││判決││(聲請書僅記載107年│(聲請書僅記載107年│號││││度審訴字第958號,應│度審訴字第958號,應│││││予補充)│予補充)│││├────┼──────────┼──────────┼──────────┤││判決│107年11月27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緩│高雄地檢108年度執緩│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字第9號│字第9號│第2252號││├──────────┴──────────┴──────────┤││編號1至9號,已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09年執更字第1719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15日│107年11月25日│107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9609號│字第4112號│字第4112號││││││├───┬────┼──────────┼──────────┼──────────┤││││││││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860號│108年度審訴字第813│108年度審訴字第81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8日│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7日│├───┼────┼──────────┼──────────┼──────────┤││││││││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860號│108年度審訴字第813│108年度審訴字第813││判決│││號│號││├────┼──────────┼──────────┼──────────┤││判決│108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475號│第1000號│第1001號││├──────────┴──────────┴──────────┤││編號1至9號,已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09年執更字第1719號)│└────────┴────────────────────────────────┘┌────────┬──────────┬──────────┬──────────┐│編號│1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223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2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