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施清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祺斌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捌仟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