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1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葉振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志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針對相對人陳志興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5年度執字第3329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對第三人賴惠慈即禾粥村企業社之薪資強制執行,然債務人陳志興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更生程序尚未終結,有上開裁定、消債事件公告資料在卷可稽,而債權人復未提出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係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證明文件,是其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後之繼續性薪資債權強制執行部分,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