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麗晶花園商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被告 桂綺瞳 (原名 桂韻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綺瞳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