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耀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耀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耀庭(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附表所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附表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3、5)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4、6),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並考量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之內部界限,復衡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稽,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5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2、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珮綺編號123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幫助洗錢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6日110年8月18日111年1月6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屏東地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06號屏東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65號桃園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37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2日111年10月28日112年7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1年11月11日112年1月4日112年8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編號1、2,曾經屏東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14號合併定應執行刑9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犯罪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5月31日111年2月8日至同年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2月8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高雄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78號(聲請書誤載為第487號)高雄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78號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9日112年8月9日112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2年9月20日112年9月20日112年10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