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聲字第82號聲請人 張嘉宴 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彭志煊 律師相對人 陳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12年度司家全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本案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陳信全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請求原因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嘉宴之財產,經鈞院以112年度司家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但相對人始終尚未向鈞院提起其所欲保全之本案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112年度司家全字第13號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此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電話紀錄、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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