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奇 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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