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2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沈明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