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15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務人 吳明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永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