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16號原告 盧榮錦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彭良玉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不足額81,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