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14,237元(計算式:4,200×804.11+4,500×1941.55=12,114,237),應繳裁判費118,65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