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昇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昇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昇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3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審易字第3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㈡部分案件接續執行,被告於107年8月1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2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