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朱柏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