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83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紀淑雅 債務人程清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肆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参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三個月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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