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3號

原告 鐘淳薰

被告 蔡世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

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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