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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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1號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李誠益 被告 徐浩恩 (原名 徐清淵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曹馨方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