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甲○○經本院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甲○○之財產資料後,發現甲○○目前確無資力,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聲請人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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