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8號原告甲○○被告乙00000000
目-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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