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江英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福池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二十九萬八千三百二十四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時即九十二年四月八日美元對新台幣匯率折算(即1:34.818),為新台幣一千零三十八萬七千零四十五元,折合銀元三百四十六萬二千三百四十八元;並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三萬八千零八十六元,折合新台幣十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十一萬四千二百十三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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