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77號聲請人 黃淑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