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09號原告 鄧新傳金谷豐碾米廠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郁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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