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宋添富 被告 余劍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