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巽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巽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巽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彭巽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簡字第1856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58、237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7月,並以106年度聲字第2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
2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041號函暨檢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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