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光晧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破裂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光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12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月5日確定,至109年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破裂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1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7年1月5日確定,至109年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該案扣得之破裂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報告日期106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因上揭破裂吸食器無法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從而,上揭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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