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 邱銘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才峯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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