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偉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強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年聲字第67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7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偉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
105年2月1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6年聲字第675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6年3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茲因更定受刑人之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6年6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12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並以106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0640號函認之前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應予維持,及以106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0641號函請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