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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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奕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奕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曾奕博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曾奕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8日│105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019號│偵字第236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938號│26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6日│108年3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938號│266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8月21日│108年4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465號(│執字第6608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