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68號聲請人 劉瑞生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金甌女子高級中學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金甌女子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金甌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金甌女子高
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以民國37年10月13日中字第56512號代電核准設立許可有案,並於50年2月10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102年11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冊、第25頁、第130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二十屆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六條,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6年2月15日府教中字第10630974900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金甌女子高
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