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台中市○○○街○○○巷○號九樓之二,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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