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偉茂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伍仟伍佰壹拾肆元│AA一三三五一九│││││愛分行│││二││├─┼─────────┼─────────┼───────────┼────────┼────────┼──┤│2│恆馨實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民權分行│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壹萬柒仟陸佰陸拾│AY一一三八二四│││││││玖元│三││├─┼─────────┼─────────┼───────────┼────────┼────────┼──┤│3│靖高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九十年三月十日│叁仟壹佰伍拾陸元│QF六八五四五八│││││平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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