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1,75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3,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