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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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靜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靜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靜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苗簡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謂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詞,且提出上開判決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審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與前案同性質之犯罪,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警惕,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以竊取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價值觀偏差,復考量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又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 周宗民 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財產損害之犯罪危害程度,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一再稱會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然皆未實行而還未賠償之態度,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待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本案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皆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與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66號被告張靜怡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街00巷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張靜怡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苗簡字第35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由易服社會勞動再改易科罰金執行該有期徒刑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2年9月7日13時56分至15時1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號「寶雅大里成功店」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該店店長周宗民所管領,總價值新臺幣1萬7217元之商品得手後藏放於隨身包包內,僅結帳一項商品即趁隙逃逸。嗣周宗民發現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方依現場監視器攝錄影像比對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宗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靜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上開竊盜犯行。2證人即告訴人周宗民於警詢時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承辦員警職務報告書、現場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遭竊商品明細表、商品售價條碼。警方循線查獲被告犯罪事實之經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未扣案之被告前揭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30日
書記官孫蕙文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價(新台幣/元)合計(新台幣/元)1凱婷進化持久眼線液筆23807602凱婷3D造型眉彩餅13303303凱婷綻電光感雙色眼影13803804型色家植萃添加染髮補色露13994495貝拉原木防水眉筆11191596寶嘉利得凡士林170707雪芙蘭櫻花滋養霜155558肌研極潤抗皺取實機能化粧水⽔15705709NAF超防水持久眼線膠筆116916910銀針耳環124924911鋯石耳環114914912鋼針耳環122922913滴油垂吊針式耳環124924914媚比琳水啵啵裸妝乳3445133515媚比琳無敵特霧超持久粉餅143043016媚比琳超激細抗暈眼線液237074017媚比琳濃捲風防水捷毛膏135035018媚比琳新宛若真柔霧塑型眉膠筆3350105019超完美吻肌保濕粉底液145045020眉煩惱擬真液態造眉筆130030021就是有型顯色眉筆315045022 劉海 側髮小沙夾1595923造型抓夾水晶鑽蝶110910924造型小抓鑽圓結112912925立體愛心垂吊針式耳環119919926垂吊針式耳環霧面方形112912927垂吊針式耳環滴油方形115915928韓版垂吊針式耳環119919929UNO俐落至上機能水128028030日本BN好神器美甲速乾接著劑224549031JR美甲貼1595932急極亮拋光棒1292933專業級菱型磨砂棒1292934不銹鋼六吋磨沙銼刀1696935進口3色多功能修甲棒1404036進口直式鑷子112012037進口彎頭鑷子1969638小銼刀1252539貝印抗菌樹脂指甲刀119919940貝印3D曲面零負擔指剪129929941雙菱指剪大A35917742雙色甘皮彎剪25911843高級鼻毛剪25911844凱婷雙用立體眉彩筆235070045我的心機玫瑰保濕修護指緣油119919946眉比琳反孔特霧粉底液246993847玩色主義指甲油110910948玩色主義基底護甲油119919949POPPOP指甲油26513050沙龍護甲封層凝膠149049051進口亮片212024052小香風圈圈束珍珠鏈411947653波光粼粼大圈束1797954蔓尼草本平衡身體乳液115915955金緻護髮精油122922956補水速乾護甲油114914957持久引力指甲油116916958經典錶3299897總計1萬7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