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原告 王武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文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6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