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勤茂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①新台幣貳億零陸佰肆拾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②美金陸拾萬伍仟參佰柒拾陸元,以支付命令聲請時之97年5月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價格1美元兌換30.647元新台幣計算,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總計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