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正宗 相對人即債務人柏傑塑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元,及其中
(一)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