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8日起至96年2月24日止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6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前開之罪經減刑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之規定,得易科罰金,爰審酌其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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