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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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案依所附契約影本,僅約定貳拾萬部分依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利息,請釋明債權請求金額(新台幣伍拾伍萬)全依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依據。又契約既約定金錢借貸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依民法規定,債務人應自期限屆滿時,始負遲延責任,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宜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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