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6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6925號債權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92年12月9日起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請求之違約金按年息7.2%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