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貴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再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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