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聲請人 黃柏琛
黃柏捷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宏棋
謝婉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黃柏琛、黃柏捷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皆應簽名或蓋章,並表明代理拋棄繼承之意思)。
二、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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