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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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間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29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821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麗莉